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实际上是一切可以视为作品的智力创作成果的统称,它与“作品”是同一概念。
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通常被视为人的思想或情感的一种外在表现的产物,确切地说,它是人对客观世界(包括自然界与人类社会)的一种认识的外在表现的产物,即客观事物在人的头脑中直接或间接(感觉形式或思维形式)的反映,再通过语言、文字、符号、色彩 线条或声音等传达媒体获得的物质存在。单纯的对客观世界的认识没有通过某种传达媒体表现出来,例如一首诗的腹稿,不足以构成作品。同样,不反映对客观世界的认识的单纯表现,例如一个机械零件,一盘菜肴,一场体育比赛,等等,仅仅是技术或技巧的产物,也不足以构成作品。
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不一定都是固定下来的。有些作品仅仅是通过某种传达媒体表现出来的,而具有可感知性,例如口述作品。由于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凡能通过某种传达媒体表现出来的智力创作成果,几乎均能以某种形式复制。例如即兴演说这种口述作品,虽然不象手稿这种文字作品一样固定下来,而只是通过语言这种传达媒体表现出来,使他人感知,但这种形式的表现可以通过录音形式复制。
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也不以文学、艺术和科学价值的大小为必要条件。只要是对客观世界的一种认识的表现的产物,即使没有文学、艺术和科学价值,也仍然是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
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也不一定是完整的智力创作成果。一部预期的作品即使只完成了一部分,这部分也仍然可以作为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受到保护。